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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

国际贸易运输单据:谁出具什么

贸易单据有三项作用:描述货物,证明运输和原产地,并使付款和清关成为可能。一份缺失或有误的单据,就可能使集装箱滞留港口,或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受阻。以下是核心单据组合、各单据由谁出具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。

作者:Hiram Trade Editorial Desk

发布时间

阅读约6分钟

概览

商业发票

发票是关键的商业单据。它应载明卖方和买方、编号和日期、与合同一致的描述、HS (协调制度) 编码、数量、单价和总价、货币、带地点的 Incoterms 规则、付款条件以及原产国。在信用证项下,UCP 600 尤其要求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相符,且发票由受益人向申请人出具。即使措辞上的细微差别,也可能构成不符点。

装箱单

装箱单显示每个包件内的内容:件数、净重和毛重、尺寸、批号、集装箱号和封条号。海关会使用它,您在核对数量或处理索赔时也会使用。它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一致。

提单

由海运承运人或代表其出具的提单有三项作用:它是货物的收据,是运输合同的证据,并且在可转让形式下是使持有人有权提货的物权凭证。

需要区分的类型:

  • 记名提单(指定收货人): 指定特定的收货人,通常不可转让;
  • 指示提单: 可通过背书转让;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标准做法;
  • 不记名提单: 持有人可以主张货物;因风险而很少使用;
  • 已装船与收妥待运: 前者确认已装上船,后者仅确认收到货物待运;信用证通常要求已装船的证据;
  • 清洁与不清洁: 关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批注可能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受阻;
  • 主提单与分提单: 前者由船公司出具,后者由作为订约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出具 (NVOCC)。

提单通常以一套正本出具。对于可转让提单,控制正本就意味着控制货物,这就是银行在托收和信用证项下要求全套正本的原因。不凭正本放货(电报放货或交单放货)虽然方便,却使卖方失去保障。

海运单、CMR、AWB

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:货物无需出示正本即交付给指定收货人。它适用于关系稳固的情形以及预付款或赊销,但不适用于托收。

公路运输使用 CMR 运单,以《CMR 公约》为依据;航空运输使用空运单。两者都不是物权凭证。

原产地证书

有两种:

  • 非优惠: 为贸易政策目的(如反倾销税、配额或制裁)或应买方要求而确认原产国。通常由商会出具;在菲律宾和其他地方,请核查哪个机构有权出具。
  • 优惠: 使货物有权根据贸易协定或 GSP (普遍优惠制) 享受减免关税或零关税。可以是 EUR.1 证书,也可以是由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。在欧盟 GSP 下适用 REX 系统:声明由注册出口商出具,对于不超过 EUR 6,000 的货物,任何出口商都可以出具。在菲律宾,REX 注册由海关局办理。

所需形式取决于协定和国家。请在 Access2Markets 中核查。

保险

在 CIF 和 CIP 下,卖方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。它应载明承保的风险(例如协会货物条款 A 或 C)、保险金额(UCP 600 要求至少为 CIF 或 CIP 价值的 110%,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)、货币以及赔款支付地。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,除非单据显示保险自该日期起生效。

检验和分析证书

检验证书来自独立检验公司,由其检查数量、质量、标记或监督装货。合同应写明由谁指定检验人、由谁付费以及结果是否为终局。分析证书确认某批次的参数。对于散装商品,请在合同中指定仲裁实验室和取样方法。

一致性规则

所有单据必须一致:产品名称、数量、重量、集装箱号、港口、日期和当事方名称。信用证项下的大多数拒付,以及大多数清关问题,源于不一致,而不是货物本身。

在 Hiram 的交易室中,商定的交货条款和装运进展记录在一处,这使得对照商定内容核查单据更加容易。Hiram 并不核实单据本身:这仍由当事人、银行和海关负责。

装运前检查清单

  • 发票与合同一致(描述、Incoterms、付款、原产地)。
  • 装箱单与发票和提单一致。
  • 提单类型适合付款方式。
  • 正确的原产地证明(非优惠或优惠)。
  • 保险符合要求的险别和金额。
  • 来自约定提供方的检验和分析证书。
  • 所有单据的数据一致。

要将商定的条款集中于一处来开展交易,请 创建 Hiram 账户。

参考来源

本文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或海关建议。规则和税率会发生变化:作出决定前请查阅现行官方资料或咨询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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