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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规

欧盟的进口增值税与海关估价

两个数字决定一笔进口在边境的成本:海关估价(关税据此征收)和进口增值税税基(比前者更大)。海关估价出错,会同时扭曲关税和增值税,而进口增值税往往是更大的现金支出。本指南说明海关估价如何构成、增值税税基在其上增加了什么,以及两种改变现金流时间的机制:海关程序 42 和波兰的进口增值税递延核算。

作者:Hiram Trade Editorial Desk

发布时间

阅读约8分钟

海关估价为何重要

关税几乎总是按从价方式征收,即按海关估价的一定百分比。同一百分比作用于更高的价值,关税就更多;而且由于进口增值税是按海关估价加关税计算的,价值上的错误会同时传导到两者。海关当局之所以严格审查低报价格,正是因为它同时压低了两项税费。请先确定 税则编码 和 原产地,然后再确定价值。

成交价格法

根据《欧盟海关法典》(UCC,第 952/2013 号条例 (EU)),首要方法是成交价格:货物销售出口至欧盟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,并按规定的加项和减项进行调整。

应加入价格的项目(如果尚未包含),依据 UCC:

  • 佣金和经纪费,购货佣金除外;
  • 集装箱和包装的费用;
  • 买方作为销售条件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;
  • 买方为生产提供的材料、工具或设计工作的价值(协助);
  • 货物进入欧盟地点之前的运输、装货和保险。

不计入(如果单独列明):

  • 进入点之后在欧盟境内的运输;
  • 进口关税和税款;
  • 利息,以及进口后的建造或装配费用。

您约定的 Incoterm 决定发票价格中已包含多少运输和保险,因此它直接影响海关估价,这也是应使 Incoterm 与您希望的价值构成方式相一致的原因。

当无法使用成交价格时(没有销售、关联方影响价格、无法估价的条件),UCC 规定了按顺序适用的次要方法: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,然后是类似货物,然后是倒扣法,然后是计算法,然后是兜底的“合理方法”。不要随意发挥,请遵循这一顺序。

进口增值税税基包含哪些内容

进口增值税由欧盟增值税指令 (2006/112/EC) 及其实施的国内增值税法规范。进口的应税金额是海关估价,加上:

  • 应付的关税和任何其他进口费用;
  • 附带费用(佣金、包装、运输和保险),计至进口成员国境内的第一个目的地(如果进口时已知还有进一步的目的地,则计至该目的地)。

因此,进口增值税所依据的税基已经包含关税。税率是进口成员国的标准(或较低)增值税税率;请核查该国税率。应税人缴纳的进口增值税通常可作为进项增值税抵扣,因此对大多数企业而言,它是现金流成本,而不是最终成本,这正是接下来两种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。

海关程序 42:进口时不缴进口增值税

当货物进口到一个成员国,随后立即供应或转移给另一个成员国的应税人时,该进口可以免征增值税,依据增值税指令第 143(1)(d) 条。这就是海关程序 42(程序代码 4200):放行进入自由流通,同时进行免税的后续欧盟内部供应。增值税随后在目的地成员国核算,而不是在进口边境缴纳。

该豁免是有条件的(第 143(2) 条):进口时,申报人必须提供其增值税识别号、另一成员国客户的增值税号,以及货物拟发运或运往该国的证据。当局对程序 42 的审查非常严格,因为它曾被滥用于欺诈;欧盟法院认为,在实质性条件得到满足时,不能自动拒绝适用(案件 C-531/17,Vetsch)。使用时请保留完整的单据(例如运输证据),并提交正确的汇总申报表。

波兰:进口增值税递延(第 33a 条)

通常,进口增值税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。波兰(与若干成员国一样)提供一种简化措施:根据增值税法第 33a 条,活跃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核算进口增值税,而不是在边境以现金缴纳。进口增值税作为销项税申报,并且在企业拥有完全抵扣权的情况下,在同一申报表中作为进项税抵扣,因此进口不会在边境占用现金;其好处在于时间。

该方案有若干条件(活跃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、向海关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通知,以及在 JPK_V7M 文件中报告进口)。确切的条件、期限和表格字段会变化,因此在依赖它们之前,请确认增值税法的现行措辞和 JPK 结构。请就您的业务流程,与您的报关代理和税务顾问讨论程序 42 和第 33a 条。

将估价和增值税纳入到岸成本

由于海关估价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相互叠加,请按到岸总成本而不是标价单价来比较进口报价。在将更多运费计入海关估价的 Incoterm 下,价格较低的报价,到货后的成本可能更高。见 到岸成本 和 清关与 EORI。减免和中止措施(进境加工、海关仓储)可以递延或免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;见 特殊海关程序。

检查清单

  • 估价之前已确定税则编码和原产地。
  • 海关估价按成交价格法构建,加项/减项正确。
  • Incoterm 已与发票价格中已包含的内容相核对。
  • 已理解进口增值税税基(海关估价 + 关税 + 至第一个目的地的费用)。
  • 已确认进口成员国的国内增值税税率。
  • 如果货物直接运往另一个成员国,已考虑程序 42(并保留其证据)。
  • 为现金流已考虑第 33a 条(或当地的增值税递延方案)。
  • 使用到岸总成本而不是单价来比较报价。

在 Hiram 上,您可以按到岸总成本比较报价,并将估价文件与交易一起保存。前往市场。

参考来源

本文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或海关建议。规则和税率会发生变化:作出决定前请查阅现行官方资料或咨询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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